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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2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住江苏省常州市。
  辩护人梁海洋、耿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梁海洋、耿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于2013年7月至2020年7月先后担任安川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川公司,经营地: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XXX号XXX楼)人事总务主管、人事课长期间,多次利用负责公司员工薪酬结算及制表报批、通知银行发放等职务便利,私自将已离职、退休人员列入公司薪酬发放明细表中,并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将上述虚增人员的收款账户改为其本人银行账户,遂通知银行按此明细发放,以此侵占安川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793,244.88元,并造成该公司为上述虚增人员向税务机关额外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104万余元。
  2020年8月,被告人姚某在接受安川公司内部调查时交代了上述情况,并向公司退赔了50,785元。同年11月21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丽景花园XXX幢XXX室的住处被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赃款1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在庭审前退出全部赃款,根据现行刑法对本罪修改的量刑幅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安川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职务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分别证实被害单位的主体资格、经营地点及被告人姚某在被害单位的任职情况和职责范围。
  2、证人李某、陈某1的证言及安川公司提供的刑事报案书、情况说明、面谈记录、授权委托书、被告人姚某自书的反省说明、有关侵占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等报案材料,证实被害单位经核查发现被告人姚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情况。
  3、安川公司及被告人姚某统计整理的应发、实发工资明细及虚增离职、退休人员个税申报名单,分别证实被告人姚某侵占被害单位资金及其虚增离职、退休人员申报个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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