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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终590号 (2)
  上诉人陈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建议本院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根据张某某、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作判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陈某辩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张莺姿
书 记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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