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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27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多次为上海琛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26,800元,尔后交上海黎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入账冲抵成本,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021年4月6日,被告人陆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在朋友的帮助下退出了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郑定国、赵足友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微信交易明细,营业执照、记账明细、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等材料,缴纳代管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介绍虚开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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