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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26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被告人潘某某经沈国宝、梁树才(均另案处理)介绍,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将用自己身份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招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给他人使用,并配合进行刷脸验证等,帮助他人完成资金收付。2021年2月9日,网络诈骗被害人程某某、曾某某、滕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施某、李某转账给被告人潘某某建设银行卡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同);2021年2月9日至2月10日,网络诈骗被害人赵某1、周某某、蒋某某、赵2、陆某某、石某某、杜某某转账给被告人潘某某招商银行卡共计36万余元。经查证,被告人潘某某建设银行卡涉案流水金额达68万余元,招商银行卡涉案流水金额达393万余元。
  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某、曾某某、滕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施某、李某、赵某1、周某某、蒋某某、赵2、陆某某、石某某、杜某某的陈述、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同案人员沈国宝、梁树才、王二阳、孙浪涛的供述,被告人潘某某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及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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