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2694号 (2)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饶伊蕾
书 记 员 吴 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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