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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某某(XXXXXXXXXXXXXXXXXX),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住山东省临沂市。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以(2021)沪0107刑初74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宫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目前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董婷婷
人民陪审员 忻 杰
人民陪审员 陈 娟
书 记 员 殷轶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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