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684号 (2)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柏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