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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6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暂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人高某,女,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彭某,女,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暂住湖北省武汉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史某某、高某、彭某、廖某某、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史某某、高某、彭某、廖某某、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起,邹晓昶、张龙(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久锡公司,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租用本市静安区裕通路XXX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部分楼层对外从事股票期权非法经营活动。其等以久锡公司名义,在互联网租用域名开设“富盈”官网,提供“富盈财经”APP交易软件下载,搭建网上交易平台;雇佣业务员采用电话营销的方式,以低于正规期货交易所的开户及交易条件、帮助客户配资等为诱,大肆招揽投资人,进行场外股票期权交易;并同时提供网络直播行情分析、推荐交易等服务。
  经查证,截止案发,邹晓昶、张龙等人以久锡公司名义,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数额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亿余元。其中,被告人蔡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主管,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73万余元;被告人史某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94万余元;被告人高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77万余元;被告人彭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72万余元;被告人廖某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68万余元;被告人齐某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65万余元。
  经公安人员分别电话联系,被告人蔡某、齐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史某某、彭某于2019年6月13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高某于2019年7月18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六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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