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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3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住山东省滨州市。
  辩护人金爱珠,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金爱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向被害人胡某虚构共同投资奶茶铺、开设贸易公司等事项,骗取胡某的信任,多次以店铺租金、装潢费、加盟费等理由从胡某处共骗取人民币109,972元。案发前,王某某在胡某的追讨下归还了人民币10,700元。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供述以上事实。同月25日,王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获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除被告人王某某于庭审中供认不讳外,还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获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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