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3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周禄凯,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于2021年6月2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俊
人民陪审员 张 巍
人民陪审员 张伟伟
书 记 员 马翔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