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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终3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住湖南省长沙市。
  辩护人胡杉杉、袁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沪0107刑初75号刑事判决,判处: 一、被告人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邹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邹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刑初75号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宜俊
审 判 员 高卫萍
审 判 员 杨 坤
书 记 员 邵 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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