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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30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王罗杰、赵宇轩,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王罗杰、赵宇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孔祥友(另处)注册并实际控制旌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旌逸公司)、人宇公司,于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伙同他人经预谋策划,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年化6-21%的固定收益及回购,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人宇公司理财顾问、团队经理期间,在孔祥友等人的组织、指使下,采用上述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7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金额400余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被告人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王罗杰、赵宇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已在公安阶段全部退赔,其系残疾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病情加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月上海旌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5年8月变更为上海旌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再次变更为旌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孔祥友。2014年8月人宇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孔祥友。
  2014年8月至2018年2月,孔祥友伙同他人经预谋策划,采用召开酒会、组织旅游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年化6-21%的固定收益及回购,诱使集资参与人与人宇公司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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