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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7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1(自报),男,1997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暂住福建省漳州市。
  辩护人冉玉莹,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2(自报),男,1999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暂住福建漳州市。
  辩护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2,男,1992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暂住福建省漳州市。
  辩护人何群华,上海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某(自报),男,1993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暂住福建省漳州市。
  辩护人刘晓颖,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1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1、郑某2、陈某2、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1、郑某2、陈某2、余某某及辩护人冉玉莹、王永彬、何群华、刘晓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1、郑某2、陈某2、余某某受黄豪赞(另案处理)雇佣,先后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月华星座3栋502室、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小区8幢702室开设“欢乐颂”赌博网站,担任网站工作人员,从事为赌客上下分等工作,该赌博网站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一千余万元。
  2021年2月2日,被告人郑某1、郑某2、陈某2、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郑某1、郑某2、陈某2、余某某的家属均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1、郑某2、陈某2、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四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签字确认的照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证人冯某、郭某、唐某、陈某1、曹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侦破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人口信息、户籍证明,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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