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726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赃款予以没收;被告人郑某1、郑某2、陈某2、余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周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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