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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7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李钦伟,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辩护人李钦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哈灵麻将”APP上创建亲友圈,制定赌博规则,组织赌客在亲友圈进行赌博活动,其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台费,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5万余元。
  2021年4月2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其签字确认的照片,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王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因法律意识不强触犯法律,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顾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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