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9刑初459号 (2)
一、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鹏
书 记 员 王铮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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