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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25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1,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辩护人杜茂凤,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2,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住四川省。
  辩护人程凤,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1、刘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合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1及其辩护人杜茂凤,被告人刘2及其辩护人程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1、刘2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利用刘2工商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XXX)、招商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及刘2、刘1微信账户等帮助他人转账。2021年1月19、20日,被害人张某、韩某某均被人以召嫖的方式分别骗走人民币104,400元、人民币6,200元,其中人民币47,400元、人民币6,200元分别转账至上述账户后,又转账给他人,造成被害人损失。
  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刘1、刘2主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张某、韩某某报案陈述、工商银行及招商银行账户清单、微信截图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刘1、刘2的供述、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1、刘2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为犯罪活动转移赃款,数额较大,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1、刘2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1、刘2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1、刘2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法庭依法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刘1、刘2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二名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2.家属愿意帮助被告人退赃退赔。据此,希望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1、刘2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利用刘2工商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XXX)、招商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及刘2、刘1微信账户等帮助他人转账。2021年1月19、20日,被害人张某、韩某某均被人以召嫖的方式分别骗走人民币104,400元、人民币6,200元,其中人民币47,400元、人民币6,200元分别转账至上述账户后,又转账给他人,造成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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