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2580号 (2)
二、被告人刘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刘1、刘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玮
人民陪审员 董方亮
人民陪审员 程 罡
书 记 员 谢晓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