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854号 (2)
一、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四、责令被告人向某、薛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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