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4刑初157号 (2)
被告人陈某2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1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某1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某2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2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倪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3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严某3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3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前后,被告人吴某2、倪某某、吴某3及被告人陈某2、吴某1、刘某、严某2、严某3、严某1、陈永东、黄某某等人以去缅甸工作为由,分批结伙从我国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非法出境进入缅甸老街境内,后又于2019年6月间分批结伙从缅甸偷越国境至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被告人吴某2、倪某某、吴某3、刘某、严某3、陈某2、吴某1、严某2、严某1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罪行;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直至被执行逮捕后如实供述基本罪行;被告人陈某3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基本罪行。
上述事实,有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出入境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2、吴某1、严某1、黄某某、严某2、吴某2、倪某某、吴某3、刘某、严某3、陈某3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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