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1刑初439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一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鸿发
人民陪审员 李雪珍
书 记 员 吴渊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