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8刑初4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指定辩护人张扬明,上海青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
  指定辩护人曹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
  指定辩护人史明生,上海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扬明、被告人吕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曹强、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史明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笔录,同案人员葛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陈某1、王某1、周某某、陈某2、杨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沈某1、吕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姚某某、沈2、高某、王某2、杨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截屏、微信转账记录、麻将牌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表格,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指控: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伙同葛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小蒸地区被害人陈某1、王某1、陈某2、杨某1等人开设的棋牌室以吵闹打砸等滋事方式以及宣称收过保护费、举报棋牌室让棋牌室关门等威胁方式强行向被害人强拿硬要钱款人民币数千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以及葛某某多次至被害人陈某1先后开设于练塘镇小蒸社区三官桥路90弄旁以及三官桥路XXX号的棋牌室,以宣称收过保护费以及举报棋牌室等方式强拿硬要,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强行索要钱款人民币3,600元,被告人吕某某以借钱为由索要钱款人民币500元。另被害人陈某1被迫花费人民币600余元宴请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张某某在火锅店吃饭。
  2.2020年11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以及葛某某多次至被害人王某1开设于小蒸地区志喜路XXX号的棋牌室,以吵闹打砸以及威胁让棋牌室关门等方式强拿硬要,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以借钱为由合计从被害人王某1、周某某处索要钱款人民币2,000余元以及香烟等物。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