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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456号 (2)
  三、2020年11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以及葛某某多次至被害人陈某2开在小蒸地区共喜路XXX号的棋牌室以吵闹打砸等滋事方式以及举报棋牌室让棋牌室关门等威胁方式强拿硬要,其中被告人吕某某以借钱为由从被害人陈某2处索要钱款人民币300元。
  四、2020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以及葛某某至被害人杨某1开设于小蒸地区三官桥路XXX弄XXX号的棋牌室,以吵闹打砸以及威胁开不成棋牌室等方式强拿硬要,其中被告人吕某某以借钱为由从被害人杨某1处索要钱款人民币1,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涉案事实。
  在开庭时,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笔录、同案人员葛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陈某1、王某1、周某某、陈某2、杨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沈某1、吕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姚某某、沈2、高某、王某2、杨某2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截屏、微信转账记录、麻将牌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表格,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吵闹打砸等滋事方式从他人处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属累犯、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属如实供述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庭认罪等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如实供述等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
  四、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朱秀玲
人民陪审员 倪君英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芳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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