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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6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男,199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辩护人李国梁,上海本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住湖北省荆门市。
  辩护人徐彩平,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胡某,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住湖北省荆门市。
  辩护人王创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谭某某、胡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及辩护人李国梁、被告人谭某某及辩护人徐彩平、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王创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起,“小黑”(另处)指使李某某(已被判刑)从网上下载源代码、租借境外服务器搭建“月牙儿”网站,存放大量淫秽视频。
  2020年2月至9月,被告人邹某、谭某某、胡某为牟利,分别成为“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的代理,通过微博对“月牙儿”淫秽视频网站进行推广,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按照不同比例抽成。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邹某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谭某某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胡某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21年2月4日,被告人邹某、谭某某、胡某经联系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胡某分别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6,251元、15,5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谭某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邱某的证言及手机截图,同案关系证人王某、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电子勘验检查笔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刑事判决书,罚没款收据,公安机关调取的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户籍资料及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邹某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邹某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邹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有立功情节;邹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同时结合邹某已有婚约等家庭实际情况,建议对邹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对罚金予以调整。辩护人当庭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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