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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645号 (2)
  二、被告人谭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邹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徐欢勤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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