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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4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陈晓,上海申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虹口区广粤路广灵四路广粤副食品市场,尾随被害人彭某某至一卖肉摊位内,趁被害人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拎环保袋内的一个钱包(内有上蔬永辉卡、杉德斯玛特卡、现金等物,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00余元)后逃逸。
  2021年2月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静安区闻喜路XXX号一菜店,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的一个钱包(内有家链森态卡、3张联华OK卡、7张新雅食品提货券、华润万家礼品卡、现金等物,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00余元)后逃逸。
  2021年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虹口区广粤路广灵四路广粤副食品市场,尾随被害人朱某某,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之际,窃得被害人身穿的上衣口袋内一部白色华为手机后逃逸。案发后,经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80元。
  2021年2月10日中午,民警在本市静安区阳曲路闻喜路路口附近一棋牌室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处查获上述被害人的相关财物。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彭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的《刑事判决书》、案发地点、路面监控视频、银行交易流水,现金的冠字号、扣押的涉案人民币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蔬永辉卡的照片、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上蔬永辉卡的消费记录,杉德斯玛特卡照片及卡号XXXXXXXXXXXXXXXX的杉德斯玛特卡的消费记录,家链森态卡照片、家链森态VIP号为XXXXXXXX的客户信息、家链森态曲沃路店出具的《情况说明》,联华OK卡的照片、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卡号为XXXXXXXXXX的OK卡的消费信息,华润万家礼品卡的照片、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新雅食品提货券照片及被告人张某某对视频截图的辨认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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