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9刑初427号 (2)
4、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华为牌手机的价值。
5、上蔬永辉卡的照片及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上蔬永辉卡的消费记录、杉德斯玛特卡照片及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杉德斯玛特卡的消费记录,证实涉案上蔬永辉卡、斯玛特卡的消费情况、金额及与被害人彭某某的关联性等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的被害人彭某某丈夫张惠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平型关路支行取现的银行交易流水、所取现金的冠字号及经被告人张某某签字确认的其被扣押的涉案人民币的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张某某随身查获并扣押的部分现金与被害人彭某某被窃现金具有同一性。
7、家链森态卡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家链森态VIP号为XXXXXXXX的客户信息、家链森态曲沃路店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家链森态卡(凭密支付)系被害人林某某所有且已重新补办的事实。
8、3张联华OK卡的照片、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卡号为XXXXXXXXXX的OK卡的消费信息、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华润万家礼品卡的照片及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7张新雅食品提货券照片等,证实涉案联华OK卡、华润万家礼品卡、新雅食品提货券的特征、消费情况、金额及与被害人林某某的关联性等事实。
9、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办案说明》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10、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前科情况。
11、被告人张某某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证实其作案当日的衣着体貌特征。
上列证据,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被告人张某某亦当庭供述,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凤英
人民陪审员 孙 伟
人民陪审员 凌 岚
书 记 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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