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6刑初7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2,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2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2于2021年3月19日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6XXXX的小型轿车自江苏省苏州市出发,途经G2京沪高速进入上海市。2时54分许,黄2驾驶车辆行驶至静安区共和新路进延长路南约120米处,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截停。经当场检测,黄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85mg/100mL,后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黄2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黄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高速卡口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叶某某、黄1的证言,被告人黄2的供述,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视频、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2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2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黄2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黄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