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6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暂住本市宝山区。
辩护人李飞,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2,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
辩护人凌凌,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某,女,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暂住本市普陀区。
被告人刘某2,女,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暂住本市奉贤区。
被告人汪某,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陈建华,上海市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刘某3,女,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暂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暂住河南省郑州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杨某2、于某某、刘某2、汪某、刘某3、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杨某2、于某某、刘某2、汪某、刘某3、张某某及辩护人李飞、凌凌、陈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起,邹晓昶、张龙(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久锡公司,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租用本市静安区裕通路XXX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部分楼层对外从事股票期权非法经营活动。其等以久锡公司名义,在互联网租用域名开设“富盈”官网,提供“富盈财经”APP交易软件下载,搭建网上交易平台;雇佣业务员采用电话营销的方式,以低于正规期货交易所的开户及交易条件、帮助客户配资等为诱,大肆招揽投资人,进行场外股票期权交易;并同时提供网络直播行情分析、推荐交易等服务。
经查证,截止案发,邹晓昶、张龙等人以久锡公司名义,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数额达人民币1.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石某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61万余元;被告人杨某2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38万余元;被告人于某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31万余元;被告人刘某2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78万余元;被告人汪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71万余元;被告人刘某3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6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余元。
经公安人员分别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2于2019年6月1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于某某、刘某2、刘某3于2019年6月12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汪某于2019年6月1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7月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七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杨某2、于某某、刘某2、汪某、刘某3、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他人共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石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2、于某某、刘某2、汪某、刘某3、张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七名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均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2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3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石某某、杨某2、于某某、刘某2、汪某、刘某3、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上述事实,还有证人郭某某、罗某、蒋某某、邵某某、刘某1、杨某1、曾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同案犯徐攀、陈秋磊、龚利华等人的供述笔录,相关辨认笔录,久锡公司营业执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反馈函、相关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协议书、相关网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外包服务合同、员工资料、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相关电子数据,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扣押笔录等,被告人石某某、杨某2、于某某、刘某2、汪某、刘某3、张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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