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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6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
  辩护人孔德明,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晏某,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
  辩护人章健慧,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隗某某,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天门市。
  辩护人张雯,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暂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褚飞鹏,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
  辩护人陈镞锋,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罗2,女,199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
  辩护人沈惠珠,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晏某、隗某某、周某某、安某某、罗2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晏某、隗某某、周某某、安某某、罗2及辩护人孔德明、章健慧、张雯、褚飞鹏、陈镞锋、沈惠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起,邹晓昶、张龙(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久锡公司,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租用本市静安区裕通路XXX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部分楼层对外从事股票期权非法经营活动。其等以久锡公司名义,在互联网租用域名开设“富盈”官网,提供“富盈财经”APP交易软件下载,搭建网上交易平台;雇佣业务员采用电话营销的方式,以低于正规期货交易所的开户及交易条件、帮助客户配资等为诱,大肆招揽投资人,进行场外股票期权交易;并同时提供网络直播行情分析、推荐交易等服务。
  经查证,截止案发,邹晓昶、张龙等人以久锡公司名义,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数额达人民币1.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肖某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88万余元;被告人晏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74万余元;被告人隗某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04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00万余元;被告人安某某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71万余元;被告人罗2受雇担任久锡公司业务员,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5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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