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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刑初14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辩护人袁明卫,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0〕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12月17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1、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袁明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婚姻家庭等问题至本市杨浦区内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内殴打被害人陈1,期间,刘某某脚踢陈1胸腹部、背部等致陈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1外伤所致多发肋骨骨折(7处)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其外伤所致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上述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直接作用的形成特点。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害人陈1当庭对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将其殴打致伤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积极主动寻求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刘某某尽可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人答辩,如要在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宽处理及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某必须积极认罪悔罪,且具有作出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陈1系夫妻,二人因婚后矛盾而分居多年,刘某某数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因判决不予支持离婚诉讼请求,其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缴诉讼费而被裁定按撤诉处理,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等原因,离婚未果。2020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被害人陈1居住的本市杨浦区内江路XXX弄XXX号XXX室,与陈1发生纠纷并殴打陈1,其间,刘某某脚踢陈1胸腹等处,致陈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1外伤所致多发肋骨骨折(7处)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其外伤所致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上述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且符合钝性外力直接作用的形成特点。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定海路派出所接受调查,但未作如实供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涉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被害人陈1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与陈1系夫妻,2020年5月9日21时许,已同其分居的刘某某突然返回其位于本市杨浦区内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家中,对其实施殴打,刘某某脚踢其胸、腹等处致其受伤,后来其向朋友发短信求救,朋友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处置等情况。
  2.证人郑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短信截图,证明2020年5月9日22时23分许,郑某收到被害人陈1短信称“来我家救我”,其便报警并赶至陈1住处,当时房门锁着,其和民警敲门窗呼叫,但屋内没有反应,经民警联系锁匠开门,其进屋后发现陈1瑟瑟发抖哭着坐在沙发上,脸色苍白,双手捂着腹部等情况。
  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9日23时许,其女儿陈1的同事郑某电话联系其去救陈1,其赶至本市杨浦区内江路XXX弄XXX号XXX室陈1住处时,民警已在现场,其让屋内的刘某某开门,但门一直未开,民警叫来锁匠开锁后,其进屋看到陈1坐在沙发上浑身发抖,民警将刘某某与陈1带至公安机关,后来其陪同陈1去医院验伤,结果为陈1肋骨骨折等情况。
  4.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9日23时许,其接到郑某电话称陈1出事,遂赶往陈1住处,其在屋外公用走廊处与打开卫生间窗户的陈1交谈,看到陈1状态不是很好且声音虚弱,其在确认民警和陈1父亲均已在场后离开,以及当日10时许,其与陈1等人一起出去吃饭,15时30分许其送陈1回家,当时陈1状态不错,回家时也未受伤等情况。
  5.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9日晚上,陈1父亲和民警在本市杨浦区内江路XXX弄XXX号XXX室陈1家门口喊开门,但屋内一直无人开门,民警叫来锁匠开门后,其看到陈1的丈夫在屋内,以及陈1与丈夫过去一直吵架,且其有三四年未见陈1丈夫回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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