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3刑初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福建省福州市。
  辩护人张洪波、喻娟,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0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福建省福州市。
  辩护人刘哲,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汤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洪波、喻娟,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8日间,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浦珍公司(已于2020年8月24日被注销)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所运载海砂系非法开采的情况下,仍决定分别接受叶建雄、薛化勇(均另案处理)等人委托,与宁波市镇海实华海运有限公司签订9航次《航次租船合同》承租“实华66”船,保底货物量为48,500吨,从福建运送海砂至太仓、海门、广州等地。在“实华66”船运输海砂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自行或指使公司业务员、被告人黄某某将从叶建雄、薛化勇等人处获得的海砂过驳位置经纬度及高频呼号转告“实华66”船,并要求该船在过驳海砂驶往目的地过程中关闭AIS系统。2020年5月18日晚22时许,上海海警在横沙东锚地(31°16.789′N,121°50′.110E)登临检查执行2011航次的“实华66”船并当场查获涉案海砂。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测、检验,送检“实华66船”样品系细砂,其中氯离子含量0.04%,该船所载海砂50,570吨。该航次海砂系由叶建雄以人民币50.5元/吨(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蒋明胜和曹以桂(均另案处理),该航次海砂现已被依法拍卖。经侦查,“实华66”船2006、2007、2008三航次海砂系浦珍公司接受薛化勇委托运载,所载海砂已被销售,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三航次海砂价格均为43元/吨。
  经上海海警局网上追逃,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仅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