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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6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女,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斌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罗双文(已判决)在其“申博”网络百家乐的赌博账户下设置下级账户供汪某(已判决)赌博,并约定码量提成,每周一结账。汪某先后使用自己位于本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胡滨公路XXX弄XXX号的房子及庄胡支路XXX号XXX楼的棋牌室作为赌博场所,以码量千分之2作为好处,先后雇佣被告人姜某、屈立永(已判决)等人作为操盘手,接受投注、结算赌资,并组织赌博人员刘某某、张某1、陈某某、沈某某等人至上述场所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经查证,该赌盘涉案赌资达人民币238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罗双文、汪某、屈立永的供述,证人张某1、陈某某、张某2、刘某某、沈某某的证言,通讯录信息,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信息,银行卡明细,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案发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盈利为目的,受他人雇佣,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姜某减轻处罚。依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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