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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717号 (2)
  二、被告人张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及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莉
书 记 员 刘佳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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