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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655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已缴纳的应予扣除)。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金丹花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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