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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4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甘肃省。
  辩护人胡熙昊,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胡熙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3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攀爬至本市黄浦区石潭弄XXX号XXX楼窗外空调外机上,伸手探入被害人金某某家中,窃得金放置在窗下沙发上的1只Coach牌双肩背包及1台戴尔XPS13-7390二合一笔记本电脑(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312元),并将上述物品藏匿在弄堂内。后马某某折返原处向被害人道歉,并报警后在原地等待。民警到场后将其抓获,并据其交代查获被窃赃物。到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金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向法庭表示认罪。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马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赃物亦已发还,且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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