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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60号
自诉人赫某某,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诉讼代理人张峻、闫会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吴甜甜,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赫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婚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赫某某表示自愿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赫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的刑事诉讼,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赫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池晓烽
审 判 员 李倩岚
审 判 员 郑 莹
书 记 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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