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0刑初329号 (3)
  被告人卢某1、冯某某、卢某2、洪某某、何梦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均在辩护人或者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卢某1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发表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卢某1社会危害性有限。其销售定价非常低,远低于正品价格,对消费者所能造成的混淆有限,且其销售渠道特定,1688网站上一般只有老客户才能看到,销售区域与正品销售并不重叠,销售时间较短,且是疫情最严重时期;2、被告人卢某1有真诚认罪悔罪态度。其于侦查阶段已委托辩护人对商标权利人表示歉意并愿意赔偿,庭前预交了罚金,并愿意全额退出违法所得;3、被告人卢某1的家庭情况特殊,家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还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且是离异单亲家庭,其本人身体也不好,曾患XXX疾病。综上,对被告人卢某1适用缓刑更加合适,请法庭采纳。
  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发表如下意见:1、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侦查;2、被告人冯某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3、被告人冯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及客观收益均较小,且一贯表现良好,平时有合法经营业务,系因为疫情原因为了生计才触犯了法律,犯罪时间短,获利较少,且其系家中主要经济来源,上有老下有小;4、被告人冯某某的作用是代加工,鉴于其退出违法所得及认缴罚金的情况,本罪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冯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卢某2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意被告人卢某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补充如下意见:1、被告人卢某2销售的侵权产品客观上确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但是在用料、款式等方面与正品相距甚远;2、从退货订单可知,大多数订单为7天无理由退货,系非因商标问题就可以退货,对正品市场的影响和消费者的误导有限;3、被告人卢某2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请法庭酌情考量;4、被告人卢某2虽然存在相应犯罪事实,考虑到其与被告人卢某1的关系,会让外人觉得被告人卢某2、卢某1一起负责犯罪活动,但实际上二人之间的作用还是有区分的。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卢某2适用缓刑。
  被告人洪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发表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且真诚悔罪,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洪某某的主观恶性较轻,法律意识淡薄;3、被告人洪某某的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洪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愿意全额退赔并缴纳罚金,无再犯可能性;5、被告人洪某某家中有一个儿子在初中,有皮肤疾病,需要父亲的陪伴。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洪某某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