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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329号 (5)
  2020年6月18日,公安人员至前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建设椒北大道2228号3、4楼及梦中霏公司位于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玉岘工业区海天绳缆厂5楼的经营地进行搜查,分别查扣到大量印有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睡衣及送(销)货单等物品,并现场抓获被告人卢某1、卢某2、何梦圆、冯某某、洪某某,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所涉犯罪事实。经相关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现场查获的印有LV、GUCCI、CHANEL等品牌的睡衣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自艾丽儿制衣厂经营地扣押的标印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睡衣的货值金额为48万余元,在梦中霏公司经营地查扣的标印LV、GUCCI等商标的睡衣的货值金额为5.8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卢某1、卢某2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13万余元,被告人冯某某、洪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00万余元,被告人何梦圆的已销售金额为58万余元,待销售的货值金额为4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梦圆向公诉机关交纳1.2万元。
  审理中,被告人卢某1向本院交纳40万元,被告人卢某2向本院交纳6.5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向本院交纳23万元,被告人洪某某向本院交纳4.5万元,被告人何梦圆向本院交纳2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等,证实2020年6月18日,公安人员至前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建设椒北大道2228号3、4楼及梦中霏公司位于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玉岘工业区海天绳缆厂5楼的经营地进行搜查,分别查扣到大量印有LV、GUCCI、CHANEL等商标的睡衣及送(销)货单等物品及上述物品的数量、外观特征,以及案发后,被告人何梦圆向公诉机关交纳1.2万元。
  2.证人时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微信渠道购买到涉案假冒LV商标的睡衣至本市黄浦区的情况。
  3.同案关系人方敏霞、尹利芳的供述、证人陈某1、蒋某某、邱某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相关店铺页面截图等,证实被告人卢某1联系提供给布料生产商,订购生产印有该些商标花型的布料,随后发货至被告人冯某某经营的梦中霏公司,委托被告人冯某某并经其助理被告人洪某某具体对接经办,依样相应安排剪裁及联系家庭作坊制作成衣,熨烫包装。嗣后,被告人卢某1、卢某2二人再将上述制成的LV、GUCCI、CHANEL等品牌的睡衣,通过其开设的1688平台网店及微信等渠道,由被告人卢某2帮助产品上、下架、命名及编制对应的型号,被告人卢某1决定价格后,经雇佣的被告人何梦圆等客服销售人员对外宣传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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