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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329号 (7)
  一、被告人卢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冯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缴);
  (上述二名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卢某1的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被告人冯某某的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卢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四、被告人洪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五、被告人何梦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上述三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
  卢某2、洪某某、何梦圆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 莺
人民陪审员 白彦强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书 记 员 高家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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