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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8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被告人许某经预谋,虚构其有布偶猫出售的事实,通过微信群发布卖猫广告,后骗取被害人李小平买猫款人民币3,9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小平所作的陈述,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工作情况、抓捕经过及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许某退赔被害人李小平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倪 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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