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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709号 (2)
  被告人李某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竺 越
书 记 员 陈逍炫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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