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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终6号 (3)
  二、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刑初125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宜俊
审 判 员 程亭亭
审 判 员 高卫萍
书 记 员 邵 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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