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刑初568号 (3)
一、被告人甘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顾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朱秀玲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芳
人民陪审员 叶引芳
书 记 员 张 漪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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