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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5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户籍在湖南省益阳市。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左右,被告人黄某下载“好运付”APP,先后绑定其本人及其妻子贾某的多张银行卡用于帮他人转移赃款。2020年12月17日,黄某在“好运付”APP上通过贾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交通银行卡收取伍某某被网络诈骗的赃款人民币9000元。2021年1月12日、1月16日,其又以相同方式通过其本人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贾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别收取俞某某被网络诈骗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和20000元。黄某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并从中获利。2021年3月9日,被告人黄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请对其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俞某某、伍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贾某、黄某、伍某某、俞某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户籍资料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姜云英
书 记 员 吴锦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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