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115刑初43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某,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况萍萍,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锦华,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XXX号(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沈阳,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沈怡凌),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林清红,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号(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王喜,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俊,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3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韩某、沈某某、王某某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及其辩护人朱锦华、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沈阳、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林清红、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喜、孙俊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先后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各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余刚(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永利宝金融公司、永利宝科技公司、潇谦公司,余刚担任上述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余刚伙同张玉丰、李昊原(均另案处理),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先后以永利宝金融公司、永利宝科技公司、潇谦公司的名义运营“永利宝”“火理财”线上P2P平台,通过媒体广告、电话推销等方式,公开夸大宣传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并承诺6%-12.5%的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后平台关闭无法兑付,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
  2016年2月,被告人连某入职永利宝金融公司,在永利宝金融公司、永利宝科技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经审计,被告人连某任职期间,“永利宝”线上平台累计吸收交易量为人民币36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金额10亿余元;“火理财”线上平台累计吸收交易量为3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3亿余元。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