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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刑初43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某,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况萍萍,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锦华,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XXX号(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沈阳,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沈怡凌),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林清红,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号(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王喜,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俊,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3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韩某、沈某某、王某某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及其辩护人朱锦华、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沈阳、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林清红、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喜、孙俊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先后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各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余刚(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永利宝金融公司、永利宝科技公司、潇谦公司,余刚担任上述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余刚伙同张玉丰、李昊原(均另案处理),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先后以永利宝金融公司、永利宝科技公司、潇谦公司的名义运营“永利宝”“火理财”线上P2P平台,通过媒体广告、电话推销等方式,公开夸大宣传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并承诺6%-12.5%的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后平台关闭无法兑付,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
  2016年2月,被告人连某入职永利宝金融公司,在永利宝金融公司、永利宝科技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经审计,被告人连某任职期间,“永利宝”线上平台累计吸收交易量为人民币36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金额10亿余元;“火理财”线上平台累计吸收交易量为3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3亿余元。
  2017年9月,被告人韩某入职永利宝科技公司,在永利宝科技公司担任商务总监,负责风控管理、项目审核等。经审计,被告人韩某任职期间,“永利宝”线上平台累计吸收交易量为18亿余元,未兑付金额9.7亿余元;“火理财”线上平台累计吸收交易量为14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3亿余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沈某某入职永利宝金融公司,先后在永利宝金融公司担任公关经理、首席市场官,负责媒体宣传、舆情检测等。经审计,被告人沈某某任职期间,“永利宝”线上平台累计吸收交易量为22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0亿余元;“火理财”线上平台累计吸收交易量为1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3亿余元。
  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入职永利宝金融公司,担任运营总监,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随公司交接进入潇谦公司,担任运营总监,其在两家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火理财”平台的产品设计、宣传推广等。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任职期间,“火理财”线上平台累计吸收交易量为11亿余元,未兑付金额3.6亿余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连某、韩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8月13日、8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到案后,被告人连某、韩某、沈某某、王某某均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证言、协议书、审计报告、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连某、韩某、沈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连某、韩某、沈某某、王某某均系主犯。四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连某、韩某、沈某某、王某某依法定罪处罚,建议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连某、韩某、沈某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事实与罪名基本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具有自首行为,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余刚先后注册成立永利宝金融公司、永利宝科技公司、潇谦公司,余刚担任上述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余刚伙同张玉丰、李昊原,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先后以永利宝金融公司、永利宝科技公司、潇谦公司的名义运营“永利宝”“火理财”线上P2P平台,通过媒体广告、电话推销等方式,公开夸大宣传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并承诺6%-12.5%的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后平台关闭无法兑付,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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