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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刑初4378号 (3)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沈某某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退缴在案的钱款按照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被告人连某、韩某、沈某某、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俊英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刘建清
书 记 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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