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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444号 (2)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郝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郝某是从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被告人郝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经商议在本市黄浦区瑞金南路XXX弄XXX号XXX室以斗蟋蟀的形式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赌博,并从每局赌资中抽头牟利。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租赁场地、分发筹码、与赌客结算赌资、记账等。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及聘用员工。被告人郝某受被告人黄某某雇佣在该赌场担任裁判,负责裁判输赢并根据结果分发筹码、赌资、抽取赌场抽成等。
  2021年1月10日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郝某及参赌人员周某等,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斗盆、蟋蟀盆、电子秤、筹码卡、账本、手机若干部等作案工具和人民币4400元,从参赌人员周某等人处查获若干赌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凌某、黄某某、洪某某、钱某某、徐某2、叶某、周某、刘某2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明本市黄浦区瑞金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是一个斗蟋蟀的赌场。陈某某、黄某某是老板,陈某某负责分发筹码、结算赌资。郝某是裁判,负责裁判输赢并根据结果分发筹码、赌资、抽取赌场抽成等。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12月下旬,朱某某经黄某某雇佣至本市黄浦区瑞金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斗蟋蟀赌场养蟋蟀。陈某某负责租赁场地,郝某是裁判。
  3.证人徐某1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租赁合同,证明本市黄浦区瑞金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系由陈某某承租。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账本及现场照片,证明2021年1月10日23时许,民警对本市黄浦区瑞金南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参赌人员,从参赌人员周某等人处查获赌资,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赌资已被收缴;从赌桌上查获人民币4400元、用于赌博的斗盆、蟋蟀盆、电子秤等;从陈某某处查获筹码卡、账本、手机等;从黄某某、郝某处查获手机等,均已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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