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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刑初592号 (2)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向 颖
人民陪审员 屠静波
人民陪审员 邵珏人
书 记 员 柳 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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