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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5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暂住本市闵行区。
  辩护人任济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袭警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任济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18日17时27分许,被告人曹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驾驶道上行驶至本市徐汇区上中路、龙川北路处时,在该处执勤的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民警陈某向曹某伸手示意其停车。曹某见状为逃避处罚,在驾车加速逃跑的过程中车辆冲撞民警,致民警陈某倒地受伤。经鉴定,陈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挫伤面积15.0平方厘米以上、体表擦伤面积20.0平方厘米以上,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曹某被增援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陈某证言,交通处罚强制措施凭证、人民警察证,监控录像截图,验伤通知书、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及被告人曹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曹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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